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繼續教育是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服務社會的重要形式,是提升學校社會影響力的有效途徑。為進一步服務國家戰略和社會需求,充分發揮大學服務社會的作用,切實保障我校繼續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提升繼續教育質量,嚴格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各類繼續教育辦學活動(以下簡稱教育培訓),以及開展繼續教育的各類機構(以下簡稱辦學單位)。
第三條 學校成立繼續教育管理中心,負責全校繼續教育的統籌協調和規范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繼續教育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建立風險防控機制;
(二)對各辦學單位舉辦的繼續教育進行立項審批;
(三)對繼續教育的招生簡介、廣告宣傳等進行審核;
(四)對繼續教育合同事務進行管理;
(五)對繼續教育辦學進行過程指導、質量監督和績效管理;
(六)管理繼續教育學生學籍,審核發放繼續教育證書等。
第四條 繼續教育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項目以收定支”的原則進行分配,除管理費、水電費、住宿費、場地費及各項代收費由學校按規定收取外,學校不再收取其他費用,鼓勵各辦學單位依法依規積極開展培訓工作。
第二章 辦學單位
第五條 學校各院系等教學單位、繼續教育學院(培訓中心)、黃埔高等研究院、深圳研究院等,具有開展繼續教育的辦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教輔部門、非實體研究機構,原則上不開展教育培訓。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開展教育培訓項目的,須經校長辦公會審批獲準后,與具有辦學資格的辦學單位合作開展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教育培訓。
第七條 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冠名的社會團體及學校師生員工(含離退休教職工),一律不得設立以學校名稱冠名的教育培訓機構或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第八條 辦學單位同境外機構合作成立教育培訓機構或合作教育培訓項目,須經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嚴格審核,報學校批準后,在繼續教育管理中心備案。
第九條 辦學單位須由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直接管理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領導責任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條 辦學單位從事教育培訓的內設機構須在繼續教育管理中心備案。未經批準,不得設立任何教育培訓活動的獨立法人實體機構,包括控股、參股及與外單位合辦的機構。
第十一條 各辦學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教育培訓活動,負責繼續教育項目的實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培訓計劃;
(二)負責繼續教育項目立項申報;
(三)擬定實施方案,包括招生宣傳、培訓課程計劃、經費預算等;
(四)項目合同管理、經費列支、結余分配等;
(五)教育培訓項目的師資管理、學籍管理、學員管理、學員考核等;
(六)其他與教育培訓項目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教育培訓項目申報與管理
第十二條 辦學單位舉辦教育培訓項目須報繼續教育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進行。涉外項目,須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批。辦學單位在報批前不得開展任何實質辦班行為,否則不予審批。
教育培訓項目報批時(含分多期舉辦的同一項目),原則上應當一項目(一期)一報。分多期舉辦的社會招生項目,原則上不多期同時立項。
辦學單位須按學校批準的立項方案實施教育培訓項目,如需變更,須在項目或活動開展前向繼續教育管理中心報備。
第十三條 辦學單位在立項時,要堅持教育培訓工作為學科建設服務、為學校爭創“雙一流”大學服務的原則。各院系要嚴格圍繞和依據自身學科建設專業范圍設計和舉辦教育培訓項目,避免教育培訓在校內出現不正當競爭。繼續教育學院(培訓中心)、深圳研究院、黃埔高等研究院等應積極開展委托教育培訓項目。繼續教育學院、深圳研究院不再舉辦在職課程培訓班、高級課程培訓班項目,此類項目交由各院系舉辦。
第十四條 除保密情形外,經審批通過的教育培訓項目由繼續教育管理中心依法依規進行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未經學校批準,辦學單位不得開展任何與學歷學位教育相關的教育培訓(如學分轉移、課程互認等),在招生宣傳和實施過程中不得與各層次學歷學位教育套接,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等(包括專業學位)名義舉辦教育培訓,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干部的宣傳,項目名稱也不得含有MBA、EMBA、DBA、MPA等專業學位專用英文縮寫以及教育部等上級文件禁用的詞語。招生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確。
第十六條 辦學單位應嚴格按照獲得批準的項目內容開展教育培訓工作,禁止變換、變造項目名稱進行宣傳。招生宣傳廣告應通過公開渠道發布,內容必須真實、清楚、準確,嚴禁虛假宣傳、誤導公眾、損害學校聲譽。招生宣傳材料需報繼續教育管理中心審核,一經核準,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條 辦學單位負責學員管理,明確紀律要求,引導學員從嚴治學,做好學員服務,保障學員合法權益。工作人員不得非法泄露、出售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教師和學員的個人信息。
第十八條 教育培訓中涉及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含學員和教師)須納入涉外渠道管理,嚴格遵守涉外項目相關規定。
第四章 教育培訓合作管理
第十九條 以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為原則,鼓勵辦學單位之間合作開展教育培訓。開展教育培訓合作的辦學單位之間需協商確定一個主體辦學單位,其余為協助辦學單位。其中,主體辦學單位須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對項目的立項申報、過程監管、經費分撥和結業完成等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 辦學單位開展繼續教育培訓,應當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單位進行代理招生。
第二十一條 辦學單位確需與校外單位開展課程設計、教學實施等方面合作時,應慎重選擇合作伙伴,詳細了解其信譽、資質和實力,如合作方涉及學校教職員工及其特定關系人的,應在立項申報時主動申明。
與校外單位簽署合作協議的,原則上使用學校提供的范本,維護學校辦學主體地位,清晰地約定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涉及合同文本變更的,不得承諾超出學校規定的條件。
校外合作單位的選擇及合同重要內容的確定,須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經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生系在其所在研究所黨委會)集體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與校外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合同)前,須報繼續教育管理中心審批,繼續教育管理中心主要對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譽使用、合作期限、權利義務、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審核。其中涉外合作協議(合同)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批后,再報繼續教育管理中心審批。
第二十三條 辦學單位與校外單位開展合作時,應嚴格按照學校批準的協議(合同)執行,掌握辦學主導權,不得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項目整體外包。
第五章 教育培訓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辦學單位教育培訓經費及與教育培訓相關的會議、論壇等收入的管理和使用,須嚴格遵守上級及學校財務規定,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辦學單位進行教育培訓的收入應按學校有關規定全額匯入學校指定賬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自行開立任何形式的銀行賬戶收取教育培訓相關經費,嚴禁坐收坐支,嚴禁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資金。
為加強財務監督,規范財務管理工作,學校有權對辦學單位開展財務審計工作。
第二十六條 教育培訓項目的收費由辦學單位根據辦學實際合理定價,一經批準立項不得擅自變更,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收費減免的,應嚴格履行收費減免審批程序。
辦學單位不得授權合作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代收教育培訓相關費用,嚴禁合作單位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培訓費到賬后,由學校財務部門或校屬獨立法人機構向委托單位或學員統一開具票據。辦學單位不得向委托單位或學員開具加蓋辦學單位公章的收據等收費證明。
第二十八條 辦學單位使用校內資源的,應嚴格執行學校資源有償使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教育培訓項目實行預、決算制度,按項目期次結算。辦學單位在申報培訓項目時須提交每個項目的預算報告,在結業后須2個月內提交每個項目的決算報告。
第三十條 教師課酬的發放對象須與項目執行課表中授課教師保持一致,發放金額須嚴格依照實際授課量與課酬標準計算,不得向未參與授課的人員發放課酬。
第三十一條 勞務費列支嚴格按照《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校內勞務費發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辦學單位應嚴格執行我校的教育培訓管理費相關規定。
第六章 辦學質量控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機制,辦學單位作為辦學主體,應高度重視教育培訓的辦學質量,加強項目設計、課程研發、教學組織、效果評價等方面管理,明確教學目標和計劃安排,嚴格學習紀律和考勤考核,加強學員管理。
第三十四條 實施學校與辦學單位兩級督導與評估制度。學校與辦學單位分別成立教育培訓督導組,對教育培訓進行監督檢查。
辦學單位對教育培訓項目的設計、實施、管理、績效及課程教學的水平、內容、方法、效果等組織開展評估,學校進行抽查。
第七章 隊伍建設及管理
第三十五條 辦學單位須積極建設相對穩定的教育培訓師資隊伍,優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選聘思想政治素質高、師德師風過硬和業務水平、教學效果好的授課教師。辦學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兼職教師的,需報繼續教育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十六條 辦學單位與中國社會科學院以外教師簽訂協議須明確約定簽約教師對外不得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師的身份開展活動;一旦發現簽約教師違規行為,辦學單位有權終止協議。
第三十七條 辦學單位應堅持從嚴治教原則,建立對教育培訓教師授課內容的督導制度。嚴格課堂授課紀律,嚴禁在講臺上散布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嚴禁傳播違憲違法、封建迷信、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論。
第三十八條 辦學單位須建立相對穩定的教育培訓管理隊伍,可根據需要自行聘用培訓項目工作人員,所需經費從辦學單位項目創收經費中列支。從事教育培訓的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學校教育培訓相關規定,辦學單位應對其進行上崗培訓和各類專項培訓。工作人員應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含研究生系)全職人員。分管領導、經辦人員、從業人員須在繼續教育管理中心報備。
第八章 結業發證
第三十九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各類教育培訓項目的結業證書由繼續教育管理中心統一制作、分類連續編號,由辦學單位代為發放。
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時段和學業內容,并與學歷教育證書明顯區別。
第四十條 辦學單位應在培訓項目計劃結業日期前及時向繼續教育管理中心提交結業申請。繼續教育管理中心批準結業后發放結業證書。不需要發放結業證書的培訓項目也須按期辦理結業手續。
逾期不申請結業,學??梢砸暻楣澼p重,對該項目或該辦學單位的其他項目采取停辦、停止培訓費分配、停止審批新項目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繼續教育結業證書發放后有損壞或數據錯誤的,應將作廢的證書交回繼續教育管理中心后方可換領新證書。結業證書遺失不補,可由繼續教育管理中心出具繼續教育結業證明。
第九章 違規辦學的處理程序和辦法
第四十二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領導,紀委辦公室、財務處及繼續教育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組成的繼續教育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處理損害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聲譽和利益等各種違規辦學行為及事件。
第四十三條 各辦學單位須落實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責任制,加強對本單位開展教育培訓的管理,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繼續教育有關辦學規定的,一經發現,辦學單位應積極配合學校調查取證,學校根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責任和單位領導責任。
第四十四條 如有違反學校規定,對學校聲譽和利益造成損害的,報校長辦公會批準,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理:
(一)對違規單位或個人在全校范圍內通報批評。
(二)將部分或全部教育培訓收入上繳學校。
(三)暫停違規單位辦班申報資格。
(四)追究違規單位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由學校有關部門給予單位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相應組織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繼續教育管理中心負責解釋。